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四)有在二、三产业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失业登记由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非农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本地农业户籍人员失业登记由各地自行规定。
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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