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适用于以下业务经办:
参加基本保险在职人员在机关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这些单位负责业务经办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2.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3.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前,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转移接续申请
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三)发联系函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
(四)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工资基数、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记录在《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按记入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当发生两次及以上转移的,原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接续的,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实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指数。
4.将办结情况告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2.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手续,转移基金额按本规程第七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计算;
3.将《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原参保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在信息、资金匹配一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相关资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或原参保单位。
其他情形要这么处理
(一)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二)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认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三)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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