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近期更新2022.12.08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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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劳动的需求遇到劳动问题时很多人第一想到要采取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需要组成仲裁委员会。那么劳动仲裁员有哪些要求,他们不能做什么呢?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上海市劳动仲裁员6种行为被禁

被明令禁止的6种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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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徇情枉法;

2.非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3.不得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4.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6.不得在任职的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案件的代理人。

据悉,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满3年,或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工会和用人单位方面推荐的人员申请仲裁员资格,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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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东城区隗春绿律师,擅长劳动纠纷法律专业,如看完文章后您还有任何疑问,可向我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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