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及范围居民
办理条件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直系亲属;(直糸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三)在香港、澳门有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
(四)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五)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六)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需赴港澳探亲的;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
申办材料
(一)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旅行证件复印件
办理程序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受理窗口收件—出入境管理科审查—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次;短期(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100元/次。
依据:粤价函[2002]167号文
办理机构市公安局
承办科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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