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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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常言道一个媳妇半个女儿,但是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何况是离婚儿媳,则更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离婚儿媳对公婆到底是否有赡养义务呢?下面由华律网小编结合相关法律知识就该问题为您解答。

离婚儿媳对公婆是否有赡养义务

离婚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赡养义务只由子女承担,并没有明文规定离婚儿媳对于公婆的赡养义务。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即女方在男方家庭关系中处于家庭成员的位置,并不是公婆的女儿,儿媳与公婆既无血缘上的关系也无抚养上的关系,因此儿媳对于公婆也不必然承担赡养义务,离婚儿媳更不承担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有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即表现了家庭成员间的扶助义务。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儿媳对于公婆负有作为家庭成员的扶助义务,但这并不是赡养义务,只是作为家庭成员协助男方赡养父母的协助义务。离婚儿媳不再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家庭成员,因此既不用承担协助义务,更无需负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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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看待有些离婚儿媳对于公婆的扶养

1. 虽然离婚儿媳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但是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对于由于丧偶而解除婚姻存续关系之后出于情理儿媳对于公婆赡养义务的规定。

2.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离婚儿媳也可以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承担对于公婆的扶养义务。

以上分析就是小编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现实情况对问题进行的解答,离婚儿媳对于公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出于情理方面的考虑或者双方约定,离婚儿媳也可以扶养公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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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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