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按其在灵活就业期间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每满一年的,失业后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最多不超过24个月。
2、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缴纳过失业保险费,且前次失业时,未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未满即实现再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的,其上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可与本次失业核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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