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暂按以下标准划入:
1、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
2、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
3、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
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
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参保人员年龄结构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公布个人账户金的划入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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