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指医保局规定的自费项目或自费药品不予报销)
2、检查、治疗、用药与所诊断疾病不符的;
3、非急诊情况,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指必须在指定的可以使用医保或社保卡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除外)
4、代配药、外配药;(指在药房内买的药不予报销)
5、无相关主述、疾病诊断的病史,直接配药或取药的;(指一定要有病历卡记录)
6、健康护理、疗养、康复治疗。
7、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
8、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洗牙、洁牙、整容、矫形、角膜屈光成形术、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9、被保险人未经乙方同意的转院治疗。
10、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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