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所属管辖

近期更新2025.01.1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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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文书的,那么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哪一个法院管辖?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所属管辖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所属管辖

强制执行的流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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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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