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高明区居民基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府字〔2008〕30号)
2、《高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明府办〔2008〕102号)
3、《关于调整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社保〔2011〕1号)
1、已参加高明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区内承办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区内所有承办门诊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挂号,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离开(每天限报1诊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现场结算
联系电话:0757-88231693
办理地点:承办高明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
办公时间:按照各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时间
表格下载:无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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