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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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苏州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程序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华律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

(一)出让方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契税完税凭证、现存量住房买卖意向性协议等材料;领取《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并按要求如实填报。

(二)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出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实行政府回购;确认是否同意上市交易;确认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的金额和交纳方式;签署核准意见。

(三)出让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提交《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等相关资料。

对以继承、赠与、抵债等形式处分住房产权且不进行交易资金托管的,按规定应当交纳差价收益必须先行交纳差价收益。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按一般存量住房的程序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对实行政府回购的,确认回购交易(含阁楼、自行车库)价格。出让方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另行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

(四)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交易资金按有关规定进行托管。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应当在《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申请表的“支取人(卖方)”栏,应当填写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及其专用帐户。

(五)按规定应交纳但尚未交纳差价收益的,交易完成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将资金托管全额划转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收款凭据。

(六)出让方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实际交易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资金结算。向政府交纳差价收益款后领取个人应收款,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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