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转移(转出统筹范围外)
办事机构
市失业保险中心
审批要件
《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缴费手册、失业人员档案、转入地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与账号、失业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
审批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承诺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15日以内送档,市失业保险中心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1、市失业保险中心根据失业人员档案信息、缴费情况核定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2、打印《失业人员待遇转移凭证,交用人单位。
3、失业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带走,并转交失业人员本人带给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失业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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