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弃婴的手续如下:
一、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
证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三、再次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四、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到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以上程序均合法完成以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此时收养手续便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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