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诈骗如何认定

近期更新2022.12.20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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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司老板刘某夫妇被指控向社会上多人及单位非法集资3亿余元,绝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购买个人住房等,案发时有6千余万元没有归还。此外,两人及其同案犯赵某等人还被指控骗取多家银行2千余万元贷款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罪名。昨日,此案在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

1虚假增资三公司“身家”翻倍

起诉书显示,刘某,冒名“刘信礼”,1975年生,系合肥枭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枭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合肥泰龙管桩有限公司(下称泰龙公司)、合肥利源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利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吴某系刘某丈夫,两人被检方列为该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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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称,枭龙公司成立6日,注册资本为24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218万元。在办理过程中,刘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李某帮忙为公司增资,并通过中间人付给其5万元。李某找到姜某,姜通过他人借钱给合肥枭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978万元。待该公司成功注册增资后又将钱转走。事后,李某付给姜某3万元。

刘某采用同样手法找到李某帮忙,为利源公司虚假增资497万元、为泰龙公司虚假增资1980万元。

2骗银行贷款担保公司归还

检方指控,被告人刘某、吴某在明知枭龙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外欠巨额高利贷的情况下,以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从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刘某指使被告人赵某等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隐瞒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利用利源公司骗取贷款。贷款审批完成后,刘某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大部分贷款汇入利源公司,后转出用于归还高利贷。

起诉书显示,刘某等人先后骗取了建行长丰支行、长丰科源村镇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长丰农村合作银行岗集支行、徽商银行黄山路支行贷款合计2千余万元。刘某等人将这些贷款大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这些贷款后被多家担保公司归还给了银行。

3涉嫌集资诈骗3亿余元

在集资诈骗方面,至,被告人刘某、吴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枭龙公司经营亏损,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个人和安徽某财务公司等单位非法集资309099940元。

上述非法集资款中,除小部分用于公司实际经营和投资外,绝大部分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刘某、吴某还用集资款购买个人住房(46万余元),导致案发时有67779940元集资款没有归还。

检方还指控,被告人赵某、周某均在刘某、吴某的指挥安排下参与枭龙公司的相关工作,二被告人明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紧张,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李某、张某、姜某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责;刘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24238837.53元,应以合同诈骗罪究责;赵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万元,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责;刘某、吴某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67779940元,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责。

检方指出,在上述共同犯罪中,刘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当庭,刘某、吴某对虚报注册资本罪认罪,但对其他罪名并不认同,认为自己并无犯罪故意。赵某坚称自己无罪,赵某的辩护人称,赵某没有犯罪故意,他也是受害者,自己也借给了刘某的公司60多万元,至今没有追回。周某也称自己无罪。本案其他被告人李某、张某、姜某认罪。

华律网律师解说: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规定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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