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时减免起付标准的情形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
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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