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要求,省外来粤人员在省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用技术资格,必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一)申请对象
在省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申请高级资格确认换证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高级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6)表格:
一式2份;
1份;
1份;
(7)由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
2.申请中、初级资格确认换证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人事档案保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中、初级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表格:
一式2份;
1份;
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同时写上核实日期和联系电话。
二、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申请对象:
1.在省外、市外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2.在省内市外经评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来莞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通过评审(认定)取得资格的,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请高级资格确认的还需提交人事档案保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1份。
4.取得资格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表格:
一式3份;
1份。
凡提交上述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后,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同时写上核实日期和联系电话。
(四)相关文件:
(五)咨询部门:
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联系电话:2283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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