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放区域
1、扬州市区京杭运河以西
2、国道328以北
3、扬溧高速公路以东
4、宁启铁路以南区域
禁放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处罚措施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5、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禁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注:规定中提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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