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附送如下材料:
申请变更人及其父母户口本;申请变更人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变更人出生证;4视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2.县(区)民族局受理
3.县区民族局作出初审意见(20个工作日)
4.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二受理(20个工作日)
5.申请人持材料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经逐级呈报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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