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如何进行处罚
个人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挪用国家公路建设资金大多数都会要求公路建设停止或暂缓之后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 而具体的处罚措施,往往需要根据当事人挪用的手段以及挪用的数额决定, 情况严重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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