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儿子读六年级,在学校上体育活动课打蓝球时,他去捡球同学跑过来抢球,撞到他倒地手碗上一点,两条骨头断了,在中医院留院有半个月,医药费九千多元,我想知道学校要负责多少,前两天去跟他们谈过他们说只负责三份之一我们觉得应该是在学校发生的是他们负责,当时老师不在现场发生了事找不到老师后来找到了另外一班在上课的老师。想知道法律是怎样外理才是对自己合理?
滨州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学校和学生都有责任所以,应当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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