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或生产经营地址跨地区(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迁移前,持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和书面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注销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已注销的,需提供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已标注证件缴销情况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条件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办理的手续: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处理
3、征收管理部门作案源处理
4、税源管理部门作注销处理
5、收入核算部门注销处理
6、税政部门作注销处理
7、征收管理部门注销处理
8、综合业务窗口作注销处理
9、资料归档
四、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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