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提出再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生育。
2、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先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并由村(居)委会将《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送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审批,审批完毕后上报备案。
(3)符合生育规定并经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登记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并将《计划生育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3、登记程序
经审批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需在怀孕后至生育前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妊娠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程序请咨询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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