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包二奶”、“包养情人”现象屡见不鲜,很多男人为了维持情人关系的存续,经常为二奶、情人购买车辆、房屋。当妻子发现丈夫擅自为“二奶”购买车辆、房屋后,能否要求“二奶”返还财产
对此,越秀法院法官赵*璐表示,丈夫擅自为“二奶”、情人购买房屋、车辆,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该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此项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二奶”购买房屋、车辆的,该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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