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作废公章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欺诈吗

近期更新2025.01.27 浏览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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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情形的,经清算后公司就可以进行注销,公司注销后公司的公章也要注销的,公章不再具有效力,那么公司注销作废公章签订补充协议是不是属于欺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司用作废公章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欺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注销后用作废的公章签订补充协议的,是属于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形,合同是无效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公司用作废公章签订补充协议属于欺诈吗

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还需要承担原债务吗

按规定,不管公司是因为什么原因要注销登记的,都必须先依法清算后,才可以注销登记,否则公司股东都需要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公司注销成立新公司,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应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注销后用作废的公章签订补充协议的,是属于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形,合同是无效的,情节严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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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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