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私事申请往来香港、澳门地区,凭居民有效身份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清淅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白底彩色免冠照片,规格为:48MM×33MM的“申请表”,不得使用一次成像相机拍照。
(2)申请人身份证明。交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未满16周岁,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4)提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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