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破产清偿顺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带来的总结。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或者想要了解更多地知识,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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