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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