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内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随迁落户。
省外常住户口人员:准予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
迁入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稳定住所的,可办理迁入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3、迁入人员出示亲属关系证明;
4、录(聘)用劳动合同(一年以上);
5、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需提供区、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残疾证;
6、(1)有稳定住所的:提供满足居住生活条件的合法住所外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公产分配、租赁、保障房屋相关证明、证件(含合同、协议和发票或使用权证、证明)
(2)借住亲戚家:户主房产证和户口簿、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3)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同意落户集体户口证明;
(4)租住房屋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房主房产证、房主书面同意入住证明;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审批表一式两份。
备注:1、凡能通过公安网查询到居民的户口和身份证信息、能够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原籍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本人拥有长期固定住所的,应在本人的住所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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