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居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二)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上述户口登记机关。
(三)本市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变更内容、污损或残缺不能辩认的,应申报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属户口迁移变动的,公民原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仍可在效期内使用。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莞城区、虎门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申请人在办理申领、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60日后,凭《户口簿及办证回执到受理单位领取新证。属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还须上缴原居民身份证。
注:受理时发放回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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