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与情人财物,妻子能否全额要求返还?

发布于 2025.03.03 浏览 763

庞廷律师
庞廷律师作者
执业12年 · 创作文章289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3年11月7日,原告白X和第三人高XX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金XX和第三人相识,被告明知第三人的婚姻状况,仍于2018年和第三人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7月1日,原告察觉被告和第三人之间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发现第三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通过微信从2018年11月到2023年3月分多笔给被告红包及转账共计75792元。第三人于2019年11月到30日给被告刷信用卡4500元,于2022年12月17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15000元。第三人于2024年2月1日给被告转账50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

综上,第三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多次给被告转账共计人民币145292元。第三人赠与被告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40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第三人高XX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行为。原告白X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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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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