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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两口子,在同居期间欠下的债务,女方应偿还吗
【法律意见】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许离婚。其中失踪是指什么时间多长算失踪?
【法律意见】 失踪:“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送达查找确无下落,期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的,人民法院依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行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经公告送达查找确无下落,期间已满2年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的,人民法院依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则婚姻关系自行终止,无须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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