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可以立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或者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有五种:自书遗嘱(亲笔书写,需要会写字)、代书遗嘱(他人代写)、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立遗嘱的过程)、公证遗嘱(公证处办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才能用)。其中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老人可以去“中华遗嘱库”这样的公益组织立遗嘱。
该组织帮助老人立遗嘱之前会判断老人的精神状态、沟通老人的真实意愿、全程录像,有工作人员见证,也听过遗嘱的保管等服务。
3.老人可以委托律师由律师起草遗嘱见证遗嘱设立。
另外,老人立遗嘱前后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也一并提醒:
1.老人需要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立遗嘱要求老人智力健全、精神正常,能真实准确表达自己的传承意愿,如果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或者有其他影响清楚表达意思的情况,也就失去了通过遗嘱安排自己遗产传承的资格,所以提早立遗嘱很有必要。
2.老人立遗嘱前需要清理自己的财产,将要用遗嘱处理的财产情况梳理清楚。老人只能在遗嘱中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实中很多老人的财产是和配偶婚后共有的。如果将夫妻共有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在遗嘱中安排,将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3.老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老人如果通过遗嘱要传承的财产金额巨大、种类复杂,为了保证一查按照自己的心愿来分配,老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