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厂里有一定责任。
众所周知,生产现场及其生产性劳动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国家要求企业对员工缴纳工伤社会保险,以保障员工受伤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诊疗。既然厂的管理容忍了厂外人进入生产现场并能够随意活动,如果这不是管理上的混乱(仅此一点也足以要承担责任了),也是默认自己对这些人能够承担意外伤害责任。
但厂里不完全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带人进厂的那个人负有安全监护责任;同时伤者自己也有责任,不应该随意碰触生产工具。正是这一连串的随意性,导致了这个伤害。所以,对这一伤害事故,上述各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伤得比较重,厂里又不愿承担责任,则可起诉要求一定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