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帮助

2012.07.25 内蒙古-赤峰 婚姻家庭
我是南方人,结婚后,和丈夫一起到了北方生活。真正生活后发现生活各个方面的差异都很大,与丈夫的矛盾也越来越多,现在我们打架的次数越来越多、越来越凶,我觉得这样生活真的很烦、很烦,我实在无法改变现况,我要放弃现在的生活。现在和丈夫协商,他总是耍赖不予处理,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报告编号:No.2012072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可以诉讼
    2012.07.25 07:18 · IP属地:北京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另外,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经济帮助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而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助,不能用经济帮助取代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执行帮助期间,受帮助一方另行结婚或另有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方即可终止给付。原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委托律师处理
    2012.07.25 08:03 · IP属地: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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