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二、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
以下十种情况的自书遗嘱是无效的:
1. 文盲,不识字
2. 患有帕金森症等神经系统疾病
3. 患有脑中风
4. 盲人和聋哑人
5. 反应迟钝以至于无法正常交流
6. 不具备书写能力
7. 高度近视(白内障严重),影响基本书写能力
8. 手抖严重或者四肢疾病,导致无法签字
9.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状况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
10.无个人合法财产的,包括财产登记、存款在他人名下。
三、自书遗嘱书写要求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