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建筑质量纠纷

2012.08.27 内蒙古-赤峰 劳动纠纷
在农村,建了一座新房,施工费约1.5万元,工程进行到差不多最后的时候发现房屋地基出了问题,东西高度相差一层砖的距离,出现问题后还有暂欠得3000元施工款没有付给施工方。 现在施工方到讨要剩余的施工款,请问: 1.应该给付工程款吗? 2.农户可以要求赔偿吗? 请赐教。谢谢。
报告编号:No.2012082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协商好
    2012.08.28 07:33 · IP属地:北京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劳动纠纷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法律对无效合同以及质量纠纷的处理主要是(一)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二)赔偿损失,这些主要是针对过错方而言的,对于非过错方也并不需承担法律后果,具体处理上,也应遵循几点。
    (一)公平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一种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无效合同的处理中,也应贯彻这一原则。比如因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而引致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按规定,租赁关系无效,承租方将房屋交还给出租方,并且有过错的出租方仍应赔偿承租方的损失。但是这里有一个不可忽略的情节就是,承租方既便没有过错,但其确实也是使用了出租方的房屋,属实际受益人,出租方也是遭受了没有实际使用房屋的损失。从这一点来说,笔者认为像类似的情况,仍应考虑让没有过错的承租人支付实际使用房屋的租金,才比较公平合理(租金的确定可通过估价部门进行评估)。因建筑质量引致的纠纷也有类似的情况,即在合同因此而确认无效后,出售方应赔偿买受方的损失,但同时也应考虑买受方已实际使用了房屋,也有一定的受益,故可参照租赁的确认方式给予合理的使用补偿。
    (二)避免累讼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对一种法律关系认定无效后,经常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全面协调,减少诉讼程序。比如在确权案件中同时存在房屋抵押关系和房屋买卖关系,如认定买卖关系有效,抵押关系无效,这种无效处理如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应责令有关当事人终止他项权利登记备案,以保证买卖关系的确认。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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