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赔偿?

2009.05.26 青海-海北 侵权
我是一名高二的学生,一次校园内的意外事故让我的一只眼睛失明。那天下午第一节是体育课,上课铃响后我们像往常一样来到操场,这节课学的内容是跳高,老师找了几个大个子男生去抬跳高用的设备,跳高的两个立柱之间并没有横杆,而是用一根黑橡皮筋绑在两个立柱上代替横杆,经常有人因为这个被绊倒,设备架好时老师正在和别的老师说话,于是我们就自己练习,可没想到的是,我跳的时候不料钩到了皮筋,我被绊倒在地上,更没想到的是立柱也被拉到了,刚爬起来立柱一下子就砸到了左眼眶上,当时眼睛就看不见了,同学立即把我送到医务室,简单处理了一下伤口,便转往医院,由于受伤太重医院也无能为力,后来又转往北京 西安治疗,都应伤势太重而不治,最后诊断为视神经斯脱,视神经受挫,玻璃体积血等导致左眼失明。由于眼内积血不做手术眼球会萎缩,所以在西安做手术保住了眼球,但要长期复查,后续手术等等。这些学校应当负责吗?
报告编号:No.200905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学校责任,就是补充的补偿责任。条文的内容是:“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学生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如果是完全由于学校的过错所致,就是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无过错也不会产生补充赔偿责任,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完全由加害的第三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过错与第三人的致害应当有一定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应当让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在第三人侵权致害未成年人的事故中所称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原理是一致的。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学校存在过错,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学校应当为受害人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如果受害人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时,第三人无力或不能完全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向有过错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请求赔偿的,被请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应当认为是一定份额,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的应当是负直接责任的第三人所不能承担的部分。当然,在补充赔偿责任承担完毕后,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司法解释中的“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应作此时的份额理解,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相应的份额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 学校的体育设施有问题导致你的眼睛失明,学校应承担责任
    2009.05.26 14:09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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