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权问题

2012.10.02 吉林-吉林市 拆迁安置
村上领导在我社社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社的自留山卖给我社社长,村民得知后,强烈反对,此自留山是1984年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我社社员作为自留山使用,当时全部办理了山照,但一部分于早些年被村上收去,我社已向多个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询问:村领导是否侵犯村民权益,应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此问题,还应向什么部门反映此事,哪里可以解决此事???谢谢
报告编号:No.2012100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一,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和用途。即林地转让后,还是得继续种植林木,你不能把林地转让给私企老板盖农家乐,更不能把林地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盖别墅。
    第二,转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且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意思是你林地的流转对象最好是同村的人,而且他还要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且需要林权所在的集体同意。外来的老板要接手你的林地则要在发包方即林权所在的集体备案,如果不是从事农业生产,那么将不能接手转让林地。
    第三,被划分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能进行转让,但可以转包、出租、入股的形式进行流转。
    第四,程序上必须合法。即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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