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
【法律意见】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1、婚姻效力。 婚姻的无效是确认判决,不能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婚姻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为自始无效,就是说自始至终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根据法院的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 2、财产和子女问题。 法院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的共同购买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财产, 双方个人购买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婚生与非婚生对子女来说是享有完全一样的法律权利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发生改变。 二:如果法院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中止离婚诉讼,先对婚姻的效力进行确认,等确认结果在进行离婚的诉讼。即使离婚的原告提出撤诉,法院仍需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判决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出嫁的女儿有赡养自已父母的义务吗
【法律意见】 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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