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成立一房地产开发公司。A委托其姨侄C任经理进行开发建设。因人的原因,开发不能进行。后改由B负责进行开发、管理至开发基本完成。在销售中,有30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销售困难。2009年11月,A口头提出将该部分房屋过户到B之子名下,抵押贷款另投项目。B即指派职员办理备案手续。但后来A没有再提另投项目事,B没有安排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也忘记了这件事。2012年9月初,C向公安机关举报B职务侵占(未遂)。公安机关即联系B。B告知前述情况。办案人员晓以利害,限B在一定时间内获得A的情况说明,并要C撤销举报。否则,将立案,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B之子不得出国留学。次日,B找到A,质问其。A要B答应:B原2007年至2010年陆续向A借款7百万元,按照2%的月息支付利息,每三个月计算复利,总计支付本息2000余万元。A投资公司的款项及借给公司的款项同样计息,B投资款项(占比30%)和领款(公司欠B等额工程款)也计算利息,结比B再支付给A利息1000万元。B无偿转让10%的公司股份给C。否则,A否认过户抵押另投项目事,追究B及其子的刑事责任。B之子留学出国在即。在限期前,B被迫同意A、C的要求。期间,A的法律顾问D告知B的行为是犯罪行为,A不撤案,对B及其子有严重后果。D写了完全对B不公平的协议,并要B支付律师见证费3万元。B答应A等的要求后,A说明了情况,由C撤销举报。请问A、C、E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敬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