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中更名

2012.12.08 河北-保定 公司法
我和我丈夫是同一单位职工,05年在单位排队购住房一套,开了不动产发票,未签正式合同,去年我丈夫去世,现需确权办证,房产证能不能只写我的名字。有无法律依据。《我丈夫的父母已经去世,我有一子在外地放弃家产》
报告编号:No.2012120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你好 可以
    2012.12.08 15:55 · IP属地:河北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公司法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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