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处理事故,只把我车拖走了,对方车没托合理吗?

2018.09.13 江西-南昌 交通事故
交警处理事故,只把我车拖走了,对方车没托合理吗?
报告编号:No.20180913*****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07.01 00:00 · IP属地:四川
  • 不合理
    2018.09.13 10:21 · IP属地: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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