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生交费后退费协议 学校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的文件(粤价200924 号)的要求,及市物价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内容。联盟家长委员 会代表的意见特制定我校退费规则。学校与家长就退费问题本着相互商洽、 相互理解,尽量以家长的意见为主的原则。民办中小学校按学期收取学杂费、 住宿费。教育者经准许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解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限定退费:
(一)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背 国家限定的做法导致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部退还学生所交花费,导致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二)受教育者注册交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不到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 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罢免。
(三)受教育者入读后丧命或因疾病中途退学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接受教育者事实上在校时间计量罢免。
(四)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以课程表时间为准)之日计起。服务性收费按事实上上课天数计退,已发生的代收费事项不作退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