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2018.09.26 河南-郑州 公司法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报告编号:No.20180926*****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您好,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简称“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能力”。能够享受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权能力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024.01.29 17:07 · IP属地:四川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公司法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你好,对于民事诉讼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何联系、区别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民法为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一它们却能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以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2022.12.28 23:46 · IP属地:上海
  • 你好,建议直接百度或者看书
    2018.09.27 11:35 · IP属地:河南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平台推荐 · 北京-东城区
    我来补充细节
    获取答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99%问题解决率 · 1对1深度沟通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联系和区别) 问题相似?推荐使用下方服务
专业律师在线解答
严选律师快速响应
马上提问
您好,若您的问题未解决,可直接提问,平台严选专业律师为您实时在线解答。
3分钟前 上海-奉贤区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3分钟前 重庆-城口县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广东-梅州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2分钟前 新疆-图木舒克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甘肃-定西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4分钟前 河北-保定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贵州-六盘水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4分钟前 重庆-酉阳县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6分钟前 安徽-芜湖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刚刚 四川-自贡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9222位律师在线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