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土地分割

2013.02.05 河北-保定 婚姻家庭
你好,我于2007年就离婚了,当时法院判前妻静身出户,时隔这么多年前妻突然又提出要回他的土地,我们村的土地多年也没变更了,他这种要求合理合法吗、
报告编号:No.201302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你好 不合理
    2013.02.05 18:25 · IP属地:河北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1、严格保护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上述这些规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剥夺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许多离婚妇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额,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额也不能享有。这种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实际就是剥夺、侵害了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因此,要坚决反对封建主义思想和陈规陋习,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分割时适当对离婚妇女予以照顾。
    2、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如其地上附着物有的适合实物分割,有的若实行实物分割就会影响土地开发的价值,不利于规模经营和管理。又如,有些离婚妇女的娘家与男方家所在地相距较远,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生产和管理,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社会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决定了每个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均等的份额。
    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时,应考虑分割后不损害其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经营性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平台推荐 · 北京-东城区
    我来补充细节
    获取答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正在输入... 打开对话
99%问题解决率 · 1对1深度沟通
离婚后土地分割 问题相似?推荐使用下方服务
专业律师在线解答
严选律师快速响应
马上提问
您好,若您的问题未解决,可直接提问,平台严选专业律师为您实时在线解答。
2分钟前 宁夏-吴忠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河南-三门峡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江苏-南通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6分钟前 广东-汕尾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4分钟前 西藏-昌都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5分钟前 天津-滨海新区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1分钟前 重庆-彭水县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5分钟前 内蒙古-鄂尔多斯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6分钟前 重庆-秀山县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4分钟前 新疆-铁门关用户使用了在线咨询服务
8397位律师在线
解决法律问题,上华律网
19年专业法律服务27W专业律师平台严格监督
咨询助手-小华刚刚

进入对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