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彩礼问题

2013.02.12 山东-菏泽 婚姻家庭
经人介绍结婚,正式以夫妻关系同居后两个月才登记,结婚一年因女方原因女方回娘家半年不回,期间多次叫她不来。半年期间女方表示不离婚,但是最近她提出离婚。我想问下,彩礼钱是否可以要求退还,还有女方用彩礼钱买的家具是否属于我。家具都是在登记之前就放到了新房里。谢谢啊
报告编号:No.20130212*****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彩礼钱不可以要求退还
    2013.02.12 17:43 · IP属地:江苏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数额较小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二)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给付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双方已经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或者已经转化为嫁妆的,一般不予返还。
    (五)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可以返还。
    (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 可以退
    2013.02.12 17:49 · IP属地:湖南
    用户追问
    能说下理由吗,是不是跟女方的过错有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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