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想见妈妈,妈妈不联系,失踪,孩子年龄14岁,

2018.12.11 吉林-长春 婚姻家庭
孩子想见妈妈,妈妈不联系,失踪,孩子年龄14岁,
报告编号:No.2018121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到八周岁会综合考量父母的抚养能力,如:收入、工作、住房、受教育程度、子女与父母的感情等等。父母一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是一个加分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20.05.22 15:50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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