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

2009.12.14 广东-深圳 婚姻家庭
请高手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甲女于1960改嫁到到乙男,婚姻手续齐全。甲改嫁前有两个儿AB。乙有1儿子D女儿E.乙和先前配偶丙居住在一平房,此平房为单位房。在甲嫁给乙后,甲乙居住在先前的平房。20年后,因拆迁单位拆除了平房,单位分给甲乙一楼房,但楼房产权仍为单位的,单位发的房证写着乙的名字。10年后,乙去世,问怎么样分割楼房的权益。因楼房现在仍为单位的,但乙享有低廉的购买权。现在单位发的房证在DE手中。 问题1:现在单位允许出资购房,问甲可否单独出资购买?子女DE可否购买?房产权如何分配?是不是甲享有2/3的低价购房权益? 问题2:本案例与乙前妻丙可能发生联系吗? 问题3:怎样处理这个案例,最为妥当? 问题4:甲的儿子AB是甲的法定继承人吗?可否运用遗嘱,实现AB继承甲的所有财产?
报告编号:No.2009121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房屋产权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汇,房屋产权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权应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为七十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1.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
    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
    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20.05.08 19:29 · IP属地: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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