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感情不和有一儿一女我什么都不想要只想要女儿的抚养权请问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2019.01.01 湖北-荆门 婚姻家庭
律师你好,我和老公感情不和,有一儿一女,,我什么都不想要只想要女儿的抚养权,女儿4周岁,我是外地户口,请问有机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吗?
报告编号:No.20190101*****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 很大机会争取的
    2019.01.01 21:12 · IP属地:湖北
  • 您好,我是华律网东城区地区值班答疑律师,擅长婚姻家庭类法律专业,若问题紧急,可直接向我电话咨询。(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 如果你是女方,并且有两个小孩,那么你肯定可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可搜索我手机号添加详谈
    2019.01.01 15:02 · IP属地:湖南
  • 离婚案中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一般随母方生活;(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5)子女随其生活 对子女成长有利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 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 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对应以上条件 女方为争取 子女抚养权 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 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 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 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 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 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如需具体法律帮助,可以点击我的头像联系我,获得免费详细咨询。
    2019.01.01 15:02 · IP属地:湖北
  • 为帮您更好的解决法律问题,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自身详细情况,本地律师24小时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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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会很大
    2019.01.01 16:52 · IP属地:湖北
  • 有机会
    2019.01.01 15:37 · IP属地:湖北
  • 准备好有利于你的证据材料可以起诉
    2019.01.01 15:19 · IP属地:湖北
  • 你好??你好
    2019.01.01 15:15 · IP属地:湖北
  • 一方有婚外情的行为,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孩子的抚养权。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不仅会对父母的物质经济方面进行考虑,还会从精神方面进行对比考量,比如父母是否具有家庭观念,是否有作为父母的责任心,有无不良嗜好能否给予子女关爱等,从这方面来看,有婚外情的一方大多会给人一种家庭观念淡薄,责任感较差的印象,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不是很有利,但是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是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有婚外情的一方可能在同等条件下对争取孩子抚养权会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9.01.01 15:10 · IP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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