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 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 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 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 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 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 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 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 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 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 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 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 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 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 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 仍应为共同财产 只是在财产分割时 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 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 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 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 还有一方父母名字 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 并按揭贷款 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 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 该房屋为个人财产 剩余未归还的债务 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 不是完全产权 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 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 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 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 住房不能上市交易 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 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有争议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 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 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 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 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 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 属于婚前共同财产 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 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 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 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 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 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 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 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 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